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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對消防設施疏於管理擔責兩成
貴州馳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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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對消防設施疏於管理擔責兩成
物業公司對消防設施疏於管理擔責兩成
廣東深華消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
高層住宅發生火災後,因樓層室內消防栓水帶接口脫落,小區室外消防栓無水,令消防部門延誤了撲救時間,業主遭受巨額財產損失。事後,業主金某夫婦將物業公司及置業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對這起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原告金某夫婦作為房主未盡註意義務,其疏忽大意是造成本起火災損失的主要原因;物業公司對消防設施疏於維護和管理,承擔20%責任,賠償原告113632元;置業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2011年8月13日17時許,金某夫婦新裝修入住的高層小區11樓住房發生火災,經消防部門1個多小時的撲救,火情才得以控制。此次事故最終造成金某夫婦屋內家具、電器等燒損,同時也造成其鄰居家中不同程度受損。
消防部門出具了火災事故認定書,起火原因不排除空調插座、空調內部電氣故障;災害成因為,火災起始階段未被及時發現和處置;撲救時,樓層內消防栓水帶接口脫落,小區室外消防栓無水,一定程度上延誤了撲救時間。
金某夫婦認為,物業公司在起火初始階段未進行處理,消防部門來撲救時樓層內和室外消防設施無法使用,導致損失擴大,應就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義務;置業公司在房屋建造設計時違反相關建築設計規範,存在過錯,故對損失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庭上,物業公司辯稱,其已充分履行物業合同所明確的義務和相關法律法規所確定的職責,在此次事故中沒有任何過錯;置業公司則辯稱,所涉小區消防工程建設到位、設施配備齊全,經檢測檢驗合格,相關產權已移交至業主委員會,自己不是本案適格被告。
如東縣法院審理認為,該小區業經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原告以被告置業公司違反相關建築設計規範,要求對火災引發的財產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缺少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被告物業公司未能盡到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職責,導致火災發生時,消防設施無法使用,從而造成火災損失的擴大,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告方作為業主,未能消除室內空調插座、空調內部電氣故障之火災隱患,繼而引發事故,其疏忽大意是造成本起火災損失的主要原因。
經鑒定,金某夫婦房屋裝修損失及室內物品損失49萬余元。鑒於他們還有未能列入鑒定範圍的日常生活用品以及外出租房費用支出等實際損失,法院酌情支持76400元。
據此,如東法院就金某夫婦因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酌定由物業公司承擔20%責任,賠償原告113632元,駁回原告對置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雙方在法定期限內均未提起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管理者有義務維護好共用設施
隨著城市的迅猛發展,人民群眾對住房的需求與城市土地緊張的矛盾日益突出,而高層住宅由於具有中上層部位視線開闊、采光通風良好等優點,呈逐年增多的趨勢。雖然高層住宅消防設施比較完善,但由於不少物業管理單位對消防工作重形式、輕落實,公民消防安全意識不強等原因,使高層小區的消防安全管理現狀不容樂觀。
“我國消防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住宅區內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服務。”據該案承辦法官王小榮介紹,根據這一規定,物業公司作為業主大會選聘的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企業,應當正確理解、認識到其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範圍和內容,對消防設施有義務進行維護管理。本案中,火災發生時,消防設施無法正常使用,令消防部門延時撲救,造成業主損失的擴大,其不盡職行為是業主損失發生的次要原因,故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王小榮提醒,住建、消防部門應加強對物業管理服務中消防安全的監管力度,督促物業公司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修保養,營造良好的安居環境;物業公司要對小區保安進行上崗前的消防技能培訓,使他們具備一定的防滅火知識和消防管理知識,未經消防安全培訓的一律不準上崗執勤,並定期進行強化訓練,使小區保安隊伍成為維護小區消防安全的主力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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